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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关于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的公示
时间: 2024-09-13 10:54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关于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的公示

 

有关企业: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经核实,你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至今,未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现责成你公司自本通知公示之日起7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立即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局将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591-38265901

 

附件:截至2024年9月13应改未改代理记账机构公示名单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9月13日

来源: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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